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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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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处理具有用工单位主体与其劳动者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条件下产生的劳动纠纷。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仲裁方式包括现场申请仲裁、线上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劳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请求再次申请仲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调解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定义

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居中裁判,并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以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参与主体

劳动仲裁的参与主体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仲裁范围

概述

劳动仲裁解决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以上参考资料

仲裁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股东、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仲裁机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研究本仲裁委员会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1/3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简称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仲裁院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仲裁委员会的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仲裁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记录人员、安保人员等办案辅助人员。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兼职仲裁员常驻仲裁院,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设立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流动仲裁庭,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简单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记录人员负责案件庭审记录等相关工作,不得由本庭仲裁员兼任。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组庭。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和安检设施等。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统一着装,佩戴仲裁徽章。

仲裁员

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二者在调解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也可以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

仲裁员享有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处理争议案件不受干涉,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参加聘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仲裁员应当依法处理争议案件,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监督,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时,应当从符合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并合理配备专职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专职仲裁员数量不得少于3名,办案辅助人员不得少于1名。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名单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仲裁方式

现场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前往具有管辖权的仲裁委进行现场申请。

线上申请仲裁

开通线上申请渠道地区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在线上申请。

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断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延期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应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理结案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但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变更或增加仲裁请求,或申请司法鉴定,或进行公告送达等,将依法另行计算审限。

仲裁程序

申请及受理

劳动争议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数量递交副本。法律对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有特别规定的按该特别规定计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者

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仲裁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被申请人企业基本信息;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工资卡银行明细、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录音、录像、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以上参考资料

用人单位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仲裁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人身份信息;

(4)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参考资料

劳动争议申请书

劳动争议申请书要包括:(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在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如有申请人自愿放弃全部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经仲裁庭介入后经调解达成协议等情形,申请人均可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开庭准备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正式审理

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答辩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管辖异议

当事人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异议。仲裁委经审查发现管辖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将书面决定驳回。

反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申请。反申请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经仲裁委决定受理,并批准合并审理的,一并开庭审理。逾期提出反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另案处理。经仲裁委批准,可以视案情将两案并案处理。

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

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申请请求的,应当在仲裁委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追加第三人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仲裁委追加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证据规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举证期限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仲裁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可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举证期限由仲裁委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举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补充证据 

当事人自行要求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仲裁委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逾期补充的证据,庭审中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仲裁委应当安排质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仲裁委不安排质证。但仲裁委认为补充的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是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拒不质证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仲裁委视案情需要,有权力要求当事人庭后补充证据,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补证,逾期不能补证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交换证据 

仲裁委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认可,也可以由仲裁委指定。

证人证言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及证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经仲裁委许可。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仲裁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证据材料提交要求

当事人应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据,并按《证据材料清单》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证据原件与复制件经仲裁委核对后,原件退还当事人,复制件由仲裁委收存。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

裁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认为终局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是非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纠纷原则上应仲裁前置,即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后再向法院起诉;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直接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仲裁效力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认为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是非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法规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奇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事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参考资料

国际比较

国际劳动仲裁

由于在另一国法院系统中进行诉讼的不确定性,仲裁一直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流行手段。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网站,《纽约公约》被广泛认为是国际仲裁的基础文书,并要求缔约国法院执行仲裁协议,并承认和执行在其他国家作出的裁决,但有少数例外。通过限制可以攻击仲裁裁决的理由,《纽约公约》使国际仲裁成为解决国际争端的首选模式。

通过采用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当事人选择了一种私人法庭。他们可以指定适用于任何仲裁的法院和管辖法律。当事人可以选择现有机构来处理争议。有许多仲裁机构提供此项服务。 国家和私人当事人均可诉诸仲裁。某些仲裁机构专门处理国家仲裁,例如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然而,仲裁越来越多地涉及国家当事人和私人当事人的各种组合。

仲裁有两种类型: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在临时仲裁中,当事人自行组织和计划仲裁,包括选择仲裁员、指定规则和适用法律以及仲裁员的权力。仲裁协议必须明确仲裁的所有方面。

当当事人选择机构仲裁时,仲裁机构会提供仲裁程序规则并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例如确保仲裁程序按时进行。当事人可以选择国际机构,例如国际仲裁法院 (ICC),或国家机构,例如美国仲裁协会 (AAA)。

美国

劳动争议仲裁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在美国被广为应用。美国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是根据劳动争议的特性而建构的新型ADR,并分为权利仲裁和利益仲裁。权利仲裁属于自愿仲裁,包括怨情申诉程序和仲裁程序。利益争议事项涉及劳资双方的未来利益,仲裁往往是为促成劳资双方的集体协商。为保障仲裁的公正性,美国法院通过多个判例构成了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可分为两个法律系统。首先,处理特定行业劳动争议的法律系统。这主要适用于铁路、航空和邮政等特殊行业。美国有关处理铁路劳动争议的规定构成单独的法律系统,于1926年制定了《铁路劳动法》(The Railway Labor Act),规定与铁路有关的劳动争议应设法进行调停,并设置了处理各种劳动争议的特别机关。其中,全国斡旋委员会是利益争议的斡旋机关,全国铁路调整委员会则负责处理权利争议。全国斡旋委员会在调停铁路劳动争议过程中,如无法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可在劳资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以“自愿仲裁”的方式处理;而全国铁路调整委员会处理的诉怨争议或权利争议的审判是否诉诸于委员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如一方当事人将事件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即获得管辖权,可就相关问题做出决议书,如有不服,则可向主管法院提出诉讼。1936年《铁路劳动法》修正时,该法的适用范围扩及航空业。此外,1970年的《邮政重组法》(邮政 Reorganization Act of 1970)赋予邮政员工集体协商的权利,由于邮政员具有联邦公务人员身份,因此,不享有罢工的权利。于是,该法设有利益仲裁(interest arbitration)的规定,允许劳资双方无法达成集体合同时,采用具有终局性而有拘束力的仲裁制度

其次,处理一般劳动争议的法律系统。1932年《诺里斯·拉瓜蒂法》(Norris-La Guardia Act)公布之前,虽然美国的工会组织没有被政府禁止,但法院享有的“劳工禁止令”对于工会组织的发展构成了很大的障碍,所以1932年的立法是针对法院发布劳工禁止令的权力而来的,且该法明确双方当事人的集体合同倘若约定纠纷处理程序,只有在依照约定程序调处无效时,法院才能受理该案件。《诺里斯·拉瓜蒂法》的公布,使法院在劳资关系处理上回到中立的位置,但雇主仍然不惜以经济和其他手段打击工会。于是1935年又颁布《国家劳动关系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又称华格纳法(Wagner Act),这是美国处理私部门集体劳动关系最重要的劳动立法,后在1947年(塔孚脱·赫特莱法,Taft Hartley Act)及1959年(蓝东·格里芬法,The Landrum-Griffin Act)又历经两次重大修正。该法赋予受雇人筹组工会及与雇主从事集体协商的权利,还设置了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不当劳动行为及工会选举的争议,而其所规定的禁止不当劳动行为及所衍生建构的劳动仲裁制度,是美国集体劳动争议中最具特色的亮点。

劳资双方如因集体合同中的权利事项发生争议,通常交付“诉怨仲裁”(grievance arbitration)来解决。这一争议解决方式来自劳资双方在集体合同中的约定,大约%%集体合同最终都订有仲裁条款,用以解决该合同履行时可能发生的争议。

联邦和州两级均有劳动仲裁法。这些法律影响劳动仲裁程序的规则和程序,确立员工参与集体谈判的权利,并为劳动仲裁案件提供法律框架。劳动仲裁是在私人裁决环境中向中立方(仲裁员)提出论点而不是诉诸诉讼来解决劳动纠纷的过程。劳动仲裁的各方通常会同意其集体谈判协议 (CBA) 中的一项条款,规定仲裁员的决定将是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仲裁通常是解决通过申诉程序首次提出的劳动和就业法纠纷的最后一步。仲裁不同于调解或和解,后者通常是外部发起的程序,当事人可以拒绝。在仲裁中,当事人一旦决定进行仲裁,就必须承担某些义务。劳动仲裁受联邦法规(例如《联邦仲裁法》(FAA)和《国家劳动关系法》(NLRA))以及州和行业特定法规(包括《铁路劳动法》(RLA))管辖。

法国

法国《劳动法典》(Code du travail)“将劳动争议分为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分类处理。《劳动法典》中第一部分第四卷规定了个别劳动争议的解决机构,即劳动法院。此外个别劳动争议也可以通过调解、协商等程序进行,但是不能申请仲裁,即“只审不裁“模式。《劳动法典》第二部分的第五卷规定了集体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劳动仲裁等方式,在裁审关系上采用了“只裁不审”模式。

法国个别劳动争议(Les relations individuelles de travail)由劳动法院(Conseils de prud’hommes,CPH)处理。法国劳动法院是解决个别雇主和个别雇员由于劳动合同而产生争议的法院机构”,属于法国民事法院体系”中特殊民事法院的一部分。劳动法院最早出现在里昂的丝绸行业中,其特色为不收取任何费用且有劳资双方的代表出席共同解决争议。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劳动法院因被指责煽动行会主义而被取缔。直至1806年,拿破仑·波拿巴出台法律授权全国各地区建立劳动法院,以处理全行业的各类劳动争议。劳动法院在法国是公权力与自治权相结合的机构,属于准司法审判机构“。劳动法院的宗旨为“服务和调解”(拉丁语:servatet conciliat),调解是劳动法院的法律职责,劳动法院的首先是目标是实现司法调解,因此调解在争议解决程序中为前置程序。

法国《劳动法典》规定的集体劳动争议包括各行业内发生的集体劳动冲突,包括与集体劳动冲突有关的利益争议,例如集体劳动协议的谈判争议,还包括权利争议,例如集体劳动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集体争议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罢工和停工。目前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和解(conciliation)、调解(médiation)和申请仲裁(arbiraget)。

相关事件

中国华为劳动争议案

2018年5月,华为公司以曾梦旷工三日为由将他解聘。曾梦将华为公司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年终奖、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约91万元。而此案的一个争议焦点为,曾梦在入职华为公司时除了签订劳动合同外,还手写了一份《成为奋斗者承诺书》(下称《承诺书》),该承诺书中提到其自愿放弃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及相应的工资。

一审法院审理该起劳动争议案后,认为华为解除与曾梦的劳动关系合理,并无证据证明曾梦书写《承诺书》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判令华为公司支付曾梦未发放的三年年终奖和律师费共计245018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曾梦认为,尽管签署《承诺书》,但对方违背契约在先,他才主张自己应得的权益。而广东省高院认定为,曾梦出具的《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曾梦和华为公司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9月3日,二审法院判令维持一审判决,曾梦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10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并无证据证明曾梦书写的《承诺书》是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下出具,可以认定为该《承诺书》是曾梦真实意思表示华为只需支付曾梦正常期间的工资收入,二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曾梦再审申请。

2020年法国Uber司机判例

2016年8月,被称为“高姆丽法案”(Loi El Khomri)的法国新劳动法通过,根据这部劳动法第60条,法国的平台劳动者有了若干基本保障和权利:该劳动法基本将平台劳动者归入“自雇佣者”,但同时又赋予他们若干“雇员”的权利,例如,他们可以组织罢工、组建工会,并拥有获得职业技能培训、购买工伤保险等权利。

2020年3月,法国最高法院判定一名Uber司机为平台正式雇员。起因是该司机提起诉讼,要求自己被视为Uber的员工并享有相应权利,地方法院判定该司机与Uber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优步不服上诉,但法国最高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该VTC司机的“自雇佣”身份是“虚构的”。最高法院这一判决的最主要依据是平台与司机之间存在“从属关系”:司机无法和乘客建立联系,工作是在平台指令下进行,更无法自行决定定价等,因而应该被认为是“雇员”。2021年2月19日,英国最高法院判定Uber平台司机属于“工人”,并不等同于“正式雇员”,但也不再属于Uber一直以来宣称的“自雇佣者”。

参考资料

普法宣传(一)手把手教你了解劳动仲裁.微信公众平台.2024-06-25

【五一学堂•安安爱说法】一文带你详细了解劳动仲裁.微信公众平台.2024-06-25

官方发布:劳动仲裁全流程指引!.微信公众平台.2024-06-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国政府网.2024-06-25

仲裁知识 |一文读懂什么是仲裁.微信公众平台.2024-06-25

企业用工100问(98)|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微信公众平台.2024-06-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国政府网.2024-06-25

法律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的有关规定.武冈市人民政府.2024-06-25

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劳动仲裁全流程指引请查收.微信公众平台.2024-06-25

太详细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流程.微信公众平台.2024-07-02

跟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申请仲裁?.中国政府网.2024-06-25

“仲小丫”说法4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流程.微信公众平台.2024-06-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微信公众平台.2024-06-25

国际法律研究:国际仲裁.Louis L. Biro Law Library.2024-07-02

美国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及其启示.法信.2024-07-03

劳动仲裁法.Bloomberg Law.2024-07-02

前员工诉华为劳动争议案再审维持二审判决,“奋斗者承诺书”有效.百家号.2024-07-03

劳动论|法国早已判定优步司机为雇员,平台劳工处境为何依旧.百家号.202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