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价格竞争,是指企业不顾市场状况,为争夺市场,不顾成本和利润而采取的以低价为核心的竞争行为。采取这种竞争方式时所依据的前提条件往往不是商品的质量、服务、品种、技术含量,而仅仅通过大幅度降价来实现目的,其本质是短视的、不计后果的自毁行为。
恶性价格竞争表现形式总体来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认为恶性价格竞争的表现就是低价倾销。第二类,认为恶性价格竞争的表现应该是低价混战。第三类,认为恶性价格竞争的表现应该包括上述两个方面。恶性价格竞争是在宏观环境发生改变的情形下出现的。但宏观环境的改变既不是恶性价格竞争形成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恶性价格竞争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内在原因。传统经济学认为,在一个竞争性的行业里,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选择进入和退出,市场在不断进出而导致的供求不断调整中达到动态平衡。而在中国一些竞争行业中,市场竞争表现有悖于此理:行业利润率持续降低甚至亏损时,仍有大量企业不断进入,而亏损企业又无法退出,结果众多企业在行业里竞相进行恶性价格竞争,亏损经营。对此现象进行深刻分析后可以发现,其根本原因是进入壁垒低、退出壁垒高。此外,还有投资主体决策行为不科学和企业内部市场营销管理不科学的原因。
中国学者对于恶性价格竞争概念的界定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通过描述性语言来定义,没有具体判断指标;第二类则是通过具体评判指标(价格与成本的比较)来定义,易于判断;第三类是运用描述性语言和具体评判指标来双重定义。
第一类定义的代表人物有有陈章旺(1998)、涂岩(1998)和赵楠(1999)。在中国,恶性价格竞争的概念最早是由陈章旺于1998年提出的,他总结了恶性价格竞争的表现,并提出了解决恶性价格竞争的措施,但并未给出恶性价格竞争的确切定义。他对于恶性价格竞争的描述是如果不论商品质量优劣、价格高低以及是否适销对路,采取不择手段以挤垮竞争对手或追求企业的短期、局部利益为目的,进行过度价格竞争,就属于恶性价格竞争。涂岩和赵楠将恶性价格竞争理解为低价倾销。赵楠在《对规范企业降价行为的几点思考》一文中认为:“一些企业为抢占市场,竞相降价,甚至低价倾销,形成恶性竞争,导致企业亏损加剧,产业效益下降,国家财政流失”‘。
第二类定义的代表人物有张维迎(1999),李文元(2001),郑理明(2003)和赵延异(2007)。张维迎、马捷在《恶性竞争的产权基础》中,将恶性价格竞争定义为价格小于边际成本的定价行为。李文元、梅强将恶性价格竞争定义为中小企业长期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来维持存在的非理性行为。此处指的是中小企业为了维持生存而将销售价格长期压低在生产成本以下的行为,且其行为是非理性的,而不包括低价倾销。郑理明认为所谓的恶性价格竞争是指将价格降到经营成本以下,通过牺牲短期利益以挤垮对手,从而扩大市场份额,获得长期利益。赵延舁认为,一般来说,企业的某些降价行为常常会引起同类企业推出与之类似但更加激烈的应对策略,容易导致企业间的反复博弈,当产业内的竞争态势超出了企业自身的承受能力时,就是“恶性价格竞争”。其通常的表现往往是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接近甚至低于产品平均成本水平。但并不是所有的降价行为都可以称为“恶性价格竞争”,它必须具备整体性、连锁性、长期性、危害性四个特征。
恶性价格竞争表现形式总体来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认为恶性价格竞争的表现就是低价倾销。第二类,认为恶性价格竞争的表现应该是低价混战。第三类认为恶性价格竞争的表现应该包括上述两个方面。
一般而言,恶性价格竞争应该是在具有同质化倾向的行业中发生,同质化产品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产品的主要功能相对单一,相对主要功能而言,产品基本上已经成熟;第二,产品的差异化不明显,企业在追求非价格要素的差异化时市场认同度不明显;第三,产品价格成为决定竞争优势的关键竞争要素。
同质化产品成为恶性价格竞争的必要条件,但绝不是充要条件,只有当行业的价格竞争表现出以下表象时,才认为该行业的价格竞争进人恶性状态。
企业降价行为长期背离成本走势
市场营销理论认为:产品的最高价格取决于产品的市场需求,最低价格取决于该产品的成本费用,在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的幅度内,企业能把这种产品的价格定多高,则取决于竞争者同种产品的价格水平。理性的降价是在成本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企业的降价超出成本的允许范围,并长时间背离产品成本的走势,那么企业就有可能滑人恶性价格竞争的泥潭。
行业中的主要企业奉行低价策略并竞相降价
从市场的角度,恶性价格竞争是特殊市场格局下的非理性竞争行为导致,绝对垄断市场不存在恶性价格竞争,完全自由市场也不太可能形成恶性价格竞争;只有在行业中存在两到三家势均力敌的主要企业,同时他们都无一例外的奉行低价策略。这些条件的共同作用使得这些厂家在争夺有限的市场时竞相压价,从而使整个行业在价格竞争中越走越远,最终使整个行业滑人恶性价格竞争的泥潭。
价格在接近成本的情况下仍有继续下滑的趋势
理性的价格竞争是在成本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这种“理性”表现为企业内部建立一种对降价依据产品成本的约束机制,使得企业的降价行为始终掌控在企业承受能力的范围内,如果企业的这种机制没有建立或处在失灵状态,致使整个行业的产品价格接近成本时仍无法抑制价格的进一步下滑,恶性价格竞争就会形成并加剧。
恶性价格竞争是在宏观环境发生改变的情形下出现的。但宏观环境的改变既不是恶性价格竞争形成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恶性价格竞争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内在原因。
传统经济学认为,在一个竞争性的行业里,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选择进入和退出,市场在不断进出而导致的供求不断调整中达到动态平衡。而在中国一些竞争行业中,市场竞争表现有悖于此理:行业利润率持续降低甚至亏损时,仍有大量企业不断进入,而亏损企业又无法退出,结果众多企业在行业里竞相进行恶性价格竞争,亏损经营。对此现象进行深刻分析后可以发现,其根本原因是进入壁垒低、退出壁垒高。
新厂商进入某一行业时,都或多或少存在由行业组织结构决定的进入壁垒。进入壁垒是指“一个新竞争者必须发生而那些现有厂商却不必承担的成本”。新厂商必须克服行业进入壁垒甚至获得比原有厂商更大的竞争优势,才能在行业中立足。进入壁垒主要来源于规模经济、产品差异、资本要求、转手成本、进入分配渠道、政府政策等六个方面。
产业组织理论中对退出壁垒的定义是指某个企业停止作为卖方的行为从那个市场撤退,然而现实中往往存在的障碍使企业无法从原有行业中退出,这些障碍构成退出障碍。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当企业经营业绩不佳或企业所在的产业处于衰退的状态,同时出资者预期的退出机会成本小于进入收益时,就会诱导企业退出。
固定资产投资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按投资主体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其他企业、个人、外商等六个部分。其中前三个是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使用的是国有资产。占全社会投资总量60%以上的国有单位的投资效益如何将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产出绩效。由于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尤其是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决策行为的不科学造成大量的低水平重复建设,这为恶性价格竞争埋下祸根。
恶性价格竞争除了体制上的原因外,还有企业内部市场营销管理不科学的因素。主要表现为企业对市场现象和规律认知不够深刻,缺乏规范,健康的市场营销运作手段,对经销商监管不善,造成恶性价格竞争屡屡上演。
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市场竞争将产品的市场价格界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这种均衡产品成本和市场需求的价格竞争为理性的价格竞争,理性的价格竞争能够提高社会效益,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对行业、消费者和生产者都有好处。而当价格竞争进入前述恶性状态时,其各个方面的危害性将会体现出来。
由于价格的单向弹性和降价的连锁反应,降价给企业带来的利润损失具有延续性;而由此为企业赢得的竞争优势也是暂时的。所以在一段时间内考虑,恶性竞争情况下的降价对企业的利润贡献应该是负面的,特别是恶性价格竞争迫使企业以接近成本甚至低于产品成本的价格进行产品销售,企业无利润可言,一段时间以后,企业的利润资源终将枯竭。利润资源的枯竭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流程和日常经营活动,同时使企业内部的其他问题和矛盾也集中暴露出来,这一非直接的危害对企业具有更大地危害性,因为它往往为企业经营者所忽视。
恶性价格竞争的危害更表现为它将使行业中的所有企业受损,利润资源的枯竭和经营环境的恶化将成为整个行业的“流行病”;恶性价格竞争在对整个行业的企业带来损伤的同时,更突出的表现为对行业的龙头企业带来损伤,在恶性价格竞争的情况下,企业由于疲于应付,对行业的前景失去信心,企业会将经营的注意力转移到减少投人和降低成本,整个行业陷入“低位经营”的怪圈,这对一个行业来说是致命的。整个行业会在恶性价格竞争中失去活力,会因此而失去创新精神。处在恶性价格竞争中的企业为了生存,很多企业不得不拼命的降低成本,当降低成本给产品的购货成本施以太大的压力时,产品品质将会降低,受影响的将是核心产品,从而直接构成对下游行业的侵害;利润的枯竭使得企业的流动资金紧张,企业的支付能力大大削弱,将对上游企业的生产产生直接的影响。
普遍的恶性价格竞争使得很多行业(产品)在刚刚进入成长期时就提前进入微利时代,导致竞争性行业的大企业基本上都呈现外强中干,大而空的“亚健康”状态,规模一旦受制于薄利,规模也就不能产生规模经济。
恶性价格竞争此起彼伏的背后有其深刻的体制和管理原因,问题的有效解决不能靠表面层次的修修补补,只有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市场营销管理,政府和企业互相配合、密切协调,才能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消除恶性价格竞争。
被中央点名!“内卷式”恶性竞争怎么防?.腾讯网.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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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价格竞争,是指企业不顾市场状况,为争夺市场,不顾成本和利润而采取的以低价为核心的竞争行为。采取这种竞争方式时所依据的前提条件往往不是商品的质量、服务、品种、技术含量,而仅仅通过大幅度降价来实现目的,其本质是短视的、不计后果的自毁行为。
恶性价格竞争表现形式总体来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认为恶性价格竞争的表现就是低价倾销。第二类,认为恶性价格竞争的表现应该是低价混战。第三类,认为恶性价格竞争的表现应该包括上述两个方面。恶性价格竞争是在宏观环境发生改变的情形下出现的。但宏观环境的改变既不是恶性价格竞争形成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恶性价格竞争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内在原因。传统经济学认为,在一个竞争性的行业里,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选择进入和退出,市场在不断进出而导致的供求不断调整中达到动态平衡。而在中国一些竞争行业中,市场竞争表现有悖于此理:行业利润率持续降低甚至亏损时,仍有大量企业不断进入,而亏损企业又无法退出,结果众多企业在行业里竞相进行恶性价格竞争,亏损经营。对此现象进行深刻分析后可以发现,其根本原因是进入壁垒低、退出壁垒高。此外,还有投资主体决策行为不科学和企业内部市场营销管理不科学的原因。
概念界定
中国学者对于恶性价格竞争概念的界定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通过描述性语言来定义,没有具体判断指标;第二类则是通过具体评判指标(价格与成本的比较)来定义,易于判断;第三类是运用描述性语言和具体评判指标来双重定义。
第一类
第一类定义的代表人物有有陈章旺(1998)、涂岩(1998)和赵楠(1999)。在中国,恶性价格竞争的概念最早是由陈章旺于1998年提出的,他总结了恶性价格竞争的表现,并提出了解决恶性价格竞争的措施,但并未给出恶性价格竞争的确切定义。他对于恶性价格竞争的描述是如果不论商品质量优劣、价格高低以及是否适销对路,采取不择手段以挤垮竞争对手或追求企业的短期、局部利益为目的,进行过度价格竞争,就属于恶性价格竞争。涂岩和赵楠将恶性价格竞争理解为低价倾销。赵楠在《对规范企业降价行为的几点思考》一文中认为:“一些企业为抢占市场,竞相降价,甚至低价倾销,形成恶性竞争,导致企业亏损加剧,产业效益下降,国家财政流失”‘。
第二类
第二类定义的代表人物有张维迎(1999),李文元(2001),郑理明(2003)和赵延异(2007)。张维迎、马捷在《恶性竞争的产权基础》中,将恶性价格竞争定义为价格小于边际成本的定价行为。李文元、梅强将恶性价格竞争定义为中小企业长期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来维持存在的非理性行为。此处指的是中小企业为了维持生存而将销售价格长期压低在生产成本以下的行为,且其行为是非理性的,而不包括低价倾销。郑理明认为所谓的恶性价格竞争是指将价格降到经营成本以下,通过牺牲短期利益以挤垮对手,从而扩大市场份额,获得长期利益。赵延舁认为,一般来说,企业的某些降价行为常常会引起同类企业推出与之类似但更加激烈的应对策略,容易导致企业间的反复博弈,当产业内的竞争态势超出了企业自身的承受能力时,就是“恶性价格竞争”。其通常的表现往往是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接近甚至低于产品平均成本水平。但并不是所有的降价行为都可以称为“恶性价格竞争”,它必须具备整体性、连锁性、长期性、危害性四个特征。
外在表现形式
恶性价格竞争表现形式总体来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认为恶性价格竞争的表现就是低价倾销。第二类,认为恶性价格竞争的表现应该是低价混战。第三类认为恶性价格竞争的表现应该包括上述两个方面。
恶性价格竞争的形成
形成条件
一般而言,恶性价格竞争应该是在具有同质化倾向的行业中发生,同质化产品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产品的主要功能相对单一,相对主要功能而言,产品基本上已经成熟;第二,产品的差异化不明显,企业在追求非价格要素的差异化时市场认同度不明显;第三,产品价格成为决定竞争优势的关键竞争要素。
形成要素
同质化产品成为恶性价格竞争的必要条件,但绝不是充要条件,只有当行业的价格竞争表现出以下表象时,才认为该行业的价格竞争进人恶性状态。
企业降价行为长期背离成本走势
市场营销理论认为:产品的最高价格取决于产品的市场需求,最低价格取决于该产品的成本费用,在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的幅度内,企业能把这种产品的价格定多高,则取决于竞争者同种产品的价格水平。理性的降价是在成本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企业的降价超出成本的允许范围,并长时间背离产品成本的走势,那么企业就有可能滑人恶性价格竞争的泥潭。
行业中的主要企业奉行低价策略并竞相降价
从市场的角度,恶性价格竞争是特殊市场格局下的非理性竞争行为导致,绝对垄断市场不存在恶性价格竞争,完全自由市场也不太可能形成恶性价格竞争;只有在行业中存在两到三家势均力敌的主要企业,同时他们都无一例外的奉行低价策略。这些条件的共同作用使得这些厂家在争夺有限的市场时竞相压价,从而使整个行业在价格竞争中越走越远,最终使整个行业滑人恶性价格竞争的泥潭。
价格在接近成本的情况下仍有继续下滑的趋势
理性的价格竞争是在成本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这种“理性”表现为企业内部建立一种对降价依据产品成本的约束机制,使得企业的降价行为始终掌控在企业承受能力的范围内,如果企业的这种机制没有建立或处在失灵状态,致使整个行业的产品价格接近成本时仍无法抑制价格的进一步下滑,恶性价格竞争就会形成并加剧。
形成原因
恶性价格竞争是在宏观环境发生改变的情形下出现的。但宏观环境的改变既不是恶性价格竞争形成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恶性价格竞争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内在原因。
进入壁垒低、退出壁垒高
传统经济学认为,在一个竞争性的行业里,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选择进入和退出,市场在不断进出而导致的供求不断调整中达到动态平衡。而在中国一些竞争行业中,市场竞争表现有悖于此理:行业利润率持续降低甚至亏损时,仍有大量企业不断进入,而亏损企业又无法退出,结果众多企业在行业里竞相进行恶性价格竞争,亏损经营。对此现象进行深刻分析后可以发现,其根本原因是进入壁垒低、退出壁垒高。
进入壁垒低
新厂商进入某一行业时,都或多或少存在由行业组织结构决定的进入壁垒。进入壁垒是指“一个新竞争者必须发生而那些现有厂商却不必承担的成本”。新厂商必须克服行业进入壁垒甚至获得比原有厂商更大的竞争优势,才能在行业中立足。进入壁垒主要来源于规模经济、产品差异、资本要求、转手成本、进入分配渠道、政府政策等六个方面。
退出壁垒高
产业组织理论中对退出壁垒的定义是指某个企业停止作为卖方的行为从那个市场撤退,然而现实中往往存在的障碍使企业无法从原有行业中退出,这些障碍构成退出障碍。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当企业经营业绩不佳或企业所在的产业处于衰退的状态,同时出资者预期的退出机会成本小于进入收益时,就会诱导企业退出。
投资主体决策行为不科学
固定资产投资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按投资主体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其他企业、个人、外商等六个部分。其中前三个是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使用的是国有资产。占全社会投资总量60%以上的国有单位的投资效益如何将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产出绩效。由于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尤其是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决策行为的不科学造成大量的低水平重复建设,这为恶性价格竞争埋下祸根。
企业内部市场营销管理不科学
恶性价格竞争除了体制上的原因外,还有企业内部市场营销管理不科学的因素。主要表现为企业对市场现象和规律认知不够深刻,缺乏规范,健康的市场营销运作手段,对经销商监管不善,造成恶性价格竞争屡屡上演。
恶性价格竞争的危害
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市场竞争将产品的市场价格界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这种均衡产品成本和市场需求的价格竞争为理性的价格竞争,理性的价格竞争能够提高社会效益,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对行业、消费者和生产者都有好处。而当价格竞争进入前述恶性状态时,其各个方面的危害性将会体现出来。
企业利润资源枯竭
由于价格的单向弹性和降价的连锁反应,降价给企业带来的利润损失具有延续性;而由此为企业赢得的竞争优势也是暂时的。所以在一段时间内考虑,恶性竞争情况下的降价对企业的利润贡献应该是负面的,特别是恶性价格竞争迫使企业以接近成本甚至低于产品成本的价格进行产品销售,企业无利润可言,一段时间以后,企业的利润资源终将枯竭。利润资源的枯竭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流程和日常经营活动,同时使企业内部的其他问题和矛盾也集中暴露出来,这一非直接的危害对企业具有更大地危害性,因为它往往为企业经营者所忽视。
行业失去活力
恶性价格竞争的危害更表现为它将使行业中的所有企业受损,利润资源的枯竭和经营环境的恶化将成为整个行业的“流行病”;恶性价格竞争在对整个行业的企业带来损伤的同时,更突出的表现为对行业的龙头企业带来损伤,在恶性价格竞争的情况下,企业由于疲于应付,对行业的前景失去信心,企业会将经营的注意力转移到减少投人和降低成本,整个行业陷入“低位经营”的怪圈,这对一个行业来说是致命的。整个行业会在恶性价格竞争中失去活力,会因此而失去创新精神。处在恶性价格竞争中的企业为了生存,很多企业不得不拼命的降低成本,当降低成本给产品的购货成本施以太大的压力时,产品品质将会降低,受影响的将是核心产品,从而直接构成对下游行业的侵害;利润的枯竭使得企业的流动资金紧张,企业的支付能力大大削弱,将对上游企业的生产产生直接的影响。
社会危害性
普遍的恶性价格竞争使得很多行业(产品)在刚刚进入成长期时就提前进入微利时代,导致竞争性行业的大企业基本上都呈现外强中干,大而空的“亚健康”状态,规模一旦受制于薄利,规模也就不能产生规模经济。
应对措施
恶性价格竞争此起彼伏的背后有其深刻的体制和管理原因,问题的有效解决不能靠表面层次的修修补补,只有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市场营销管理,政府和企业互相配合、密切协调,才能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消除恶性价格竞争。
参考资料
被中央点名!“内卷式”恶性竞争怎么防?.腾讯网.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