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执照就是飞机驾驶员驾驶执照,在中国大致分为四个类别:一是航线运输驾驶执照,持有人可以担任民航班机的机长;二是商用飞机驾照,持有人可以担任可取酬的通用航空飞机的驾驶;三是私用飞机驾照,此种驾照的持有人只能进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飞行;四是运动类飞行执照,运动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体育局监管的执照,可以飞1.2吨及以下的单发固定翼飞机。
飞行执照需要经过理论考核和实践考试。理论课程主要包括:航空理论、航空气象、人的因素、无线电通话等课程。实践考试主要考察申请人的操作能力。在通过考试后,申请人可以进行执照申请,经过审核即可获得飞行执照。
在比照欧美民用航空规章的基础上,民航局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3)进行了第四次修订。 对相关术语做了重新定义,并增加了一部分新的术语;按照执照种类和等级设置的变化,新增了运动驾驶员执照、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取消飞行教员执照改为教员等级签注;修改驾驶员执照的有效期,将原来的长期有效改为六年有效;增加了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体检合格证要求;对驾驶高空运行的增压飞机需完成附加训练的驾驶员由机长扩展为机组成员;增加了汉语语言能力的要求;细化和明确了飞行经历记录本中单飞时间和副驾驶经历时间的计算;增加副驾驶型别等级签注要求;修改仪表登记申请人的仪表进近类型要求;以及其他一系列体现在 “ 学生驾驶员执照” 、“私用驾驶员执照” 、“商用驾驶员执照” 、“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飞行教员” “地面教员”章节中的修订。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出示由授权教员签字的证明,表明其已完成本规则对于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要求的地面训练或自学课程;
(2)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护照或者其他局方认可的合法证件,以及本人已经获得的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
理论考试的通过成绩由局方确定。
判断执照或者等级申请人的操作能力应当依据下列标准:
(1)按照经批准的实践考试标准,安全完成相应执照或者等级规定的所有动作和程序;
(2)熟练准确地操纵航空器,具有控制航空器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判断力;
(4)能灵活应用航空知识;
(5)如果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为单驾驶员操纵,则应当演示其具有单驾驶员的独立操作能力。
如果申请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完成任一必需的驾驶员操作,则该申请人实践考试为不合格。在申请人合格完成任一驾驶员操作之前,该申请人不得取得所申请的执照或等级。申请人在一个或者多个操作上不合格,或者由于恶劣的天气条件、航空器适航性或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发生时,考试员或者申请人可以随时中断考试。
如果实践考试中断,在符合下列规定时,局方可以承认申请人已经完成并合格的操作:
(1)申请人在中断实践考试后60天内通过剩下的实践考试;
(2)申请人在继续考试时必须出示中断考试证明;
(3)申请人圆满完成了任何可能需要的附加训练,并获得了相应教员的签字证明。
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指定管辖权的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执照或等级的申请,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本规则相应规定的,颁发驾驶员临时执照、或者学生驾驶员执照,同时地区管理局将全部审查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连同临时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上报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进行最终审核。
民航局在接到地区管理局报送来的申请人临时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和全部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作出最终决定。如果未发现问题,将为申请人颁发正式执照
申请人应当接受并记录授权教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完成下列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相应的地面训练科目或者自学课程:
(1)动力装置、系统和仪表的工作原理及其功能;
(2)有关类别航空器和动力装置的使用限制,飞行手册或其他相应文件中的有关操作资料;
(3)对于自转旋翼机,传动装置(传动齿轮系)(如适用);
(4)对于飞艇,气体的物理特性与实际应用;
(1)装载及重量分布对飞行特性的影响、重量和平衡计算;
(2)起飞、着陆和其他性能数据的使用与实际运用;
(3)相应航空器安全有效的运行,包括飞行活动高密度机场的飞行、防撞、避免尾流颠簸以及无线电通信程序,夜间运行;
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
包括识别临界天气状况,避让风切变,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以及航空天气报告和预报的使用;
包括航图和磁罗盘的使用,地标和推测领航,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航行设施的使用及机载领航设备的操作;
(1)在操作表现方面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
(2)高度表拨正程序;
(3)航空文件,如《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航空代码及缩略语》的使用;
(4)适当的预防程序和应急程序,包括为避让危险天气、尾流和其他运行危险所采取的行动;
(5)对于自转旋翼机(如适用),带油门的缓慢垂直下降;地面共振;后行桨叶失速;动力侧滚翻转和其他操作危险;与目视气象条件飞行相关的安全程序;
(6)对于初级飞机和滑翔机类别等级,还要求失速识别、尾旋进入与改出技术;
(7)对于滑翔机,不同的牵引起飞方法与相关程序。
适用于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通信程序和用语;如遇通信故障应采取的行动。
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进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试,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中或者飞行训练器中回答问题并演示操作动作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必须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针对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对于飞机类别等级:
(1)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前检查,飞机勤务和发动机使用;
(2)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包括在管制机场操作、无线电通信、防撞措施及避免尾流颠簸;
(3)参照外部目视参考的机动飞行;
(4)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直线飞行和从转弯中进入的临近失速及失速;
(5)临界大速度飞行,急盘旋下降的识别和改出;
(6)正常及侧风起飞、着陆和复飞;
(7)最大性能(短跑道和越障)起飞,短跑道着陆;
(8)仅参照仪表飞行,包括完成180度水平转弯;
(9)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的转场飞行;
(10)夜间飞行,包括起飞、着陆和目视飞行规则(VFR)航行;
(11)多发或者水上飞机的操作(如适用);
(12)应急操作,包括模拟的航空器系统和设备故障;(13)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程序、无线电通信程序和用语飞往管制机场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民用航空从业人员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理论考试每人每次70元;实践考试以及语音能力签注每人每次350元。
在中国进行国籍登记(以下简称为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当中国登记的航空器在外国境内运行时,可以使用该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
在中国境内运行的外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或持有由航空器登记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02-02
[54007]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机械员执照.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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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中国民用航空政策报告.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02-0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02-04
执照申请办理流程.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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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执照就是飞机驾驶员驾驶执照,在中国大致分为四个类别:一是航线运输驾驶执照,持有人可以担任民航班机的机长;二是商用飞机驾照,持有人可以担任可取酬的通用航空飞机的驾驶;三是私用飞机驾照,此种驾照的持有人只能进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飞行;四是运动类飞行执照,运动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体育局监管的执照,可以飞1.2吨及以下的单发固定翼飞机。
飞行执照需要经过理论考核和实践考试。理论课程主要包括:航空理论、航空气象、人的因素、无线电通话等课程。实践考试主要考察申请人的操作能力。在通过考试后,申请人可以进行执照申请,经过审核即可获得飞行执照。
发展历程
修改
2014年
在比照欧美民用航空规章的基础上,民航局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3)进行了第四次修订。 对相关术语做了重新定义,并增加了一部分新的术语;按照执照种类和等级设置的变化,新增了运动驾驶员执照、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取消飞行教员执照改为教员等级签注;修改驾驶员执照的有效期,将原来的长期有效改为六年有效;增加了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体检合格证要求;对驾驶高空运行的增压飞机需完成附加训练的驾驶员由机长扩展为机组成员;增加了汉语语言能力的要求;细化和明确了飞行经历记录本中单飞时间和副驾驶经历时间的计算;增加副驾驶型别等级签注要求;修改仪表登记申请人的仪表进近类型要求;以及其他一系列体现在 “ 学生驾驶员执照” 、“私用驾驶员执照” 、“商用驾驶员执照” 、“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飞行教员” “地面教员”章节中的修订。
2018年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申请流程
理论考试
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出示由授权教员签字的证明,表明其已完成本规则对于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要求的地面训练或自学课程;
(2)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护照或者其他局方认可的合法证件,以及本人已经获得的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
理论考试的通过成绩由局方确定。
实践考试
判断执照或者等级申请人的操作能力应当依据下列标准:
(1)按照经批准的实践考试标准,安全完成相应执照或者等级规定的所有动作和程序;
(2)熟练准确地操纵航空器,具有控制航空器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判断力;
(4)能灵活应用航空知识;
(5)如果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为单驾驶员操纵,则应当演示其具有单驾驶员的独立操作能力。
如果申请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完成任一必需的驾驶员操作,则该申请人实践考试为不合格。在申请人合格完成任一驾驶员操作之前,该申请人不得取得所申请的执照或等级。申请人在一个或者多个操作上不合格,或者由于恶劣的天气条件、航空器适航性或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发生时,考试员或者申请人可以随时中断考试。
如果实践考试中断,在符合下列规定时,局方可以承认申请人已经完成并合格的操作:
(1)申请人在中断实践考试后60天内通过剩下的实践考试;
(2)申请人在继续考试时必须出示中断考试证明;
(3)申请人圆满完成了任何可能需要的附加训练,并获得了相应教员的签字证明。
执照申请
申请人递交材料
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指定管辖权的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执照或等级的申请,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地区管理局初审
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本规则相应规定的,颁发驾驶员临时执照、或者学生驾驶员执照,同时地区管理局将全部审查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连同临时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上报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进行最终审核。
民航局审核
民航局在接到地区管理局报送来的申请人临时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和全部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作出最终决定。如果未发现问题,将为申请人颁发正式执照
颁发条件
考试内容
理论部分
申请人应当接受并记录授权教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完成下列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相应的地面训练科目或者自学课程:
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
初级飞机、飞艇、自转旋翼机、滑翔机、自由气球的一般知识
(1)动力装置、系统和仪表的工作原理及其功能;
(2)有关类别航空器和动力装置的使用限制,飞行手册或其他相应文件中的有关操作资料;
(3)对于自转旋翼机,传动装置(传动齿轮系)(如适用);
(4)对于飞艇,气体的物理特性与实际应用;
飞行性能、计划和装载:
(1)装载及重量分布对飞行特性的影响、重量和平衡计算;
(2)起飞、着陆和其他性能数据的使用与实际运用;
(3)相应航空器安全有效的运行,包括飞行活动高密度机场的飞行、防撞、避免尾流颠簸以及无线电通信程序,夜间运行;
人的行为能力
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
航空气象
包括识别临界天气状况,避让风切变,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以及航空天气报告和预报的使用;
领航
包括航图和磁罗盘的使用,地标和推测领航,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航行设施的使用及机载领航设备的操作;
操作程序:
(1)在操作表现方面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
(2)高度表拨正程序;
(3)航空文件,如《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航空代码及缩略语》的使用;
(4)适当的预防程序和应急程序,包括为避让危险天气、尾流和其他运行危险所采取的行动;
(5)对于自转旋翼机(如适用),带油门的缓慢垂直下降;地面共振;后行桨叶失速;动力侧滚翻转和其他操作危险;与目视气象条件飞行相关的安全程序;
(6)对于初级飞机和滑翔机类别等级,还要求失速识别、尾旋进入与改出技术;
(7)对于滑翔机,不同的牵引起飞方法与相关程序。
飞行原理
无线电通话
适用于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通信程序和用语;如遇通信故障应采取的行动。
实践部分
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进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试,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中或者飞行训练器中回答问题并演示操作动作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必须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针对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对于飞机类别等级:
(1)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前检查,飞机勤务和发动机使用;
(2)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包括在管制机场操作、无线电通信、防撞措施及避免尾流颠簸;
(3)参照外部目视参考的机动飞行;
(4)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直线飞行和从转弯中进入的临近失速及失速;
(5)临界大速度飞行,急盘旋下降的识别和改出;
(6)正常及侧风起飞、着陆和复飞;
(7)最大性能(短跑道和越障)起飞,短跑道着陆;
(8)仅参照仪表飞行,包括完成180度水平转弯;
(9)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的转场飞行;
(10)夜间飞行,包括起飞、着陆和目视飞行规则(VFR)航行;
(11)多发或者水上飞机的操作(如适用);
(12)应急操作,包括模拟的航空器系统和设备故障;(13)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程序、无线电通信程序和用语飞往管制机场着
考试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民用航空从业人员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理论考试每人每次70元;实践考试以及语音能力签注每人每次350元。
注意事项
在中国进行国籍登记(以下简称为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当中国登记的航空器在外国境内运行时,可以使用该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
在中国境内运行的外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或持有由航空器登记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参考资料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02-02
[54007]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机械员执照.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02-03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02-03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02-02
飞行执照分类:成为飞行员前要知晓.搜狐汽车.2024-02-18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中国民用航空局.2023-11-22
2014年度中国民用航空政策报告.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02-0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02-04
执照申请办理流程.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