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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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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而制定的规定。

2023年1月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修订信息

2023年1月6日,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进行修订,形成《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规定全文(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各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 融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境风险、社会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周期、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首次还本日期应不晚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一年,还本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二次。项目经营现金流主要体现为按年整体一次性流入的,还本频率最长可放宽至每年一次。

第十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贷款人可以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人原则上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贷款人经风险评价认为项目融资风险可控,办理信用贷款的,应当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贷款人应当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提供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贷款人可以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可以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理设计账户管理、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承诺、财务指标控制、重大违约事项等项目融资合同条款,促进项目正常建设和运营,有效控制项目融资风险。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贷款人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在贷款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持续监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况,根据贷款担保、市场环境、宏观经济变动等因素,定期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避免重复融资、过度融资。

第二十条 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项目融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同时废止。

内容解读

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属于一种特殊的固定资产贷款,区别于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的主要特点,项目融资是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因此对贷款人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修订内容

《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2009年《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基础上主要新增了贷款回收期限和频率、社会风险识别的贷款人管控要求,同时也增加了信用方式办理项目融资的相关内容。

(一)新增贷款人对融资项目社会风险的识别和评估要求,相较于政策风险关注东道国法律变更对底层项目投资及特许权的影响,社会风险更加关注项目投资人与当地居民和所在东道国社会之间的关系。如果东道国出现战争、政府更替、大范围罢工等社会风险情况,对融资项目的打击将可能是致命性的,且短期之内很难得到恢复。

(二)新增固定资产贷款及项目融资均可以办理信用贷款,但考虑到固定资产贷款期限长且风险较高,尤其是项目融资还款依赖于项目收入,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更为复杂,因此征求意见稿要求贷款人发放信用贷款的,需要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充分论证。考虑到实际业务中可能存在特定类型项目贷款风险可控,本次的征求意见稿放开办理信用贷款的要求,增加特定贷款业务办理的灵活性。

(三)新增贷款还本方式的要求,一年期以上的固定资产贷款必须分期还本,且还本频率原则上每年不低于二次。如果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项目经营产生的收入,考虑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前无法产生实质收益,因此放宽对还本频率的要求,但规定首次还本日期应不晚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一年。项目融资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项目产生的收入,在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项目一般无法产生实质收益,因此贷款人与借款人通常约定建设期内借款人仅付息不还本,项目进入运营期产生收益后,借款人方进行还本。

(四)明确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并规定贷款人受托支付时限原则为五日(特殊情况下放宽至十日)。

参考资料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24-02-0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三个“贷款管理办法”.新京报-今日头条.2024-02-03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02-03

银保监会“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上).中伦律师事务所-今日头条.2024-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