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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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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阳光,男,1979年出生,平江县人,中国共产党党员,湘潭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博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英国剑桥大学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青年学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杰出青年学者”,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

2007年6月到2009年6月,他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2014年到2017年,徐阳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挂职担任院长助理。2019年8月到2020年7月,徐阳光在英国剑桥大学做访问学者。2022年7月25日,徐阳光为湖南省律师及管理人举办“破产法前沿问题思辨与制度改进专题讲座”。2025年4月10日,徐阳光出席厦门中院与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共建教学科研实践基地揭牌仪式。

徐阳光的研究领域是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财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他曾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生工作先进个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智库工作先进个人、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北京市法治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北京市社会领域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

人物经历

早年经历

1979年,徐阳光出生。1997年9月到2001年6月,他在湘潭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学士。2001年9月到2004年6月,他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经济法学硕士。2004年9月到2007年6月,他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经济法学博士。

工作经历

2007年6月到2009年6月,徐阳光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2014年到2017年,徐阳光担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挂职担任院长助理。2019年8月到2020年7月,徐阳光在英国剑桥大学做访问学者。

2021年6月22日下午,徐阳光在湖南理工学院法学院八栋教学楼模拟法庭主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时代机遇与历史担当”专题讲座。

2022年7月25日,徐阳光为湖南省律师及管理人开展《破产法前沿问题思辨与制度改进专题讲座》。2024年12月6日,徐阳光在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文科科研楼一楼报告厅作题为“《企业破产法》修改的十大问题及其立法建议”的学术讲座。2025年4月10日,徐阳光出席厦门中院与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共建教学科研实践基地揭牌仪式。

研究领域

徐阳光的研究领域是经济法、破产法、财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

代表性项目

主要作品

主要论文

研究报告

出版著作

教材作品

任职情况

所获荣誉

人物观点

2021年,徐阳光表示,中央之所以把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放在深圳市,主要得益于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紧盯国际发展前沿问题,市场化程度高,创新创业活跃,个人债务困境拯救的需求大,个人破产所需要的诚信建设机制和财产登记系统等配套制度较为健全。其次,深圳早在1993年就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积累了破产制度地方立法经验,也为企业破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做出了贡献。第三,深圳法院系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过程中,成立全国第一家破产法庭,在破产制度探索和审判机制改革上走在全国前列,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于深圳市如何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徐阳光建议重点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第一,进一步优化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职责定位和专业人员配备,充分发挥其在破产申请前的辅导、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诚信状况调查、债务人行为限制措施的落实、破产和解、个人破产信息登记系统管理等方面的作用,让破产事务管理署和法院之间形成分工明确、有机协作的紧密关系,共同办理好个人破产案件。第二,打造一支高水平的个人破产管理人队伍。深圳的破产管理人队伍和机制建设都走在全国前列,但个人破产案件不同于企业破产案件,个人破产管理人应加强学习,个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管理工作也要高度重视。第三,进一步优化个人破产信息登记系统。条例规定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登记系统,这是深圳市个人破产立法的重大亮点,也是可以为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实践经验的重要方面。该系统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使用,也可以成为打击逃废债务的有力手段。第四,加大个人破产理念、制度和个案的宣传。第五,学习浙江省江苏省等地法院开展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司法实践经验,特别是在识别债务人诚信状况、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谈判、公职管理人制度建设和打击“逃废债”等方面积累的诸多经验,将会成为未来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的重要参考。

2024年,是十年来中国失信名单人数首次下降的一年,新增245.7万人,同比下降23%。2025年一季度,新增39.42万人,同比下降9%。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披露,截至2025年5月16日,中国公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有856.83万。徐阳光分析,失信名单人数的下降,一方面得益于执行转破产的制度规则,另一方面是信用修复制度的完善,2024年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的人数首次超过了失信名单新增人数。只要完成判决确定的义务,或达成和解(即信用修复),或者经执行发现确无财产可执行(则进入破产程序),法院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删除失信信息。其实,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是法院执行过程中最容易解决的问题。查到了财产和银行账户资金,那就是有履行能力。有钱不还,归执行管;确实没钱,归破产管。要做的制度设计,需要考虑法院如何识别被执行人是有能力而不愿履行,还是确实丧失清偿能力,并据此将债务人分别导入执行程序或破产程序中。徐阳光建议,相比单独立法,更好的做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中纳入个人破产原则。因为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存在许多共性,而且联系紧密。

参考资料

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5-05-21

关于举办“破产法前沿问题思辨与制度改进专题讲座”的通知.微信公众号.2025-05-21

856万失信者,能不能“重生”.腾讯网.2025-05-21

揭牌成立!厦门中院与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共建教学科研实践基地.百家号.2025-05-2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莅临政法学院做“破产法的时代机遇与历史担当”专题讲座.湖南理工学院法学院.2025-05-21

广和法学大讲堂 | 中国人民大学徐阳光教授应邀作《<企业破产法>修改的十大问题及其立法建议》学术讲座.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25-05-2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深圳案例将成全国个人破产立法重要参考.深圳门户.202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