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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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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监察委员会是由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四川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4日,遂宁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大会召开。会前,遂宁市市长杨自力,遂宁市监委会主任熊隆东共同为遂宁市监察委员会挂牌。

主要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相关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遂宁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遂宁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遂宁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任免遂宁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遂宁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四、遂宁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遂宁市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人大网.2022-08-01